中国人民银行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行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黄金制品进出口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发布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行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黄金制品进出口审批事项的申请和办理,三、审批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令〔2015〕第1号)、《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令〔2020〕第3号),四、受理机构伊犁州直辖内黄金制品进出口许可的受理机构为中国人民银行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行货币金银部门,五、审核机构伊犁州直辖内黄金制品进出口许可的审核机构为中国人民银行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行货币金银部门,六、决定机构伊犁州直辖内黄金制品进出口许可的决定机构为中国人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十、申请材料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份数要求备注1申请说明原件1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住所(办公场所)、企业概况、进出口黄金的用途和计划数量等需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示范文本(详见附件1)2《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申请表》原件1按人民银行规定要求填写需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法定登记证书需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4黄金制品进出口合同(或交易记录)原件1包括进出口黄金制品的货值、进出口时间、数量等需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5近2年无违法行为的说明材料原件1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应按照《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报送需加盖申请人的单位公章申请人可向受理机构货币金银部门现场提交或以邮寄方式提交上述纸质申请材料,十一、申请接收(一)现场或信函接收黄金制品进出口申请材料由中国人民银行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行货币金银科现场或信函接收,十四、办结时限中国人民银行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行自受理黄金制品进出口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中国人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在收到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中国人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直接受理黄金制品进出口申请,十七、结果送达中国人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中国人民银行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中国人民银行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1.申请材料示范文本2.流程图3.常见错误示例4.常见问题回答5.“单一窗口”标准版用户手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附件1申请材料示范文本申请说明中国人民银行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行:我单位因自身生产/加工/经营需要,申请人名称:(公章)年月日附件2附件3常见错误示例一、申请报告抬头错误错误:“人行”正确:中国人民银行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行二、申请黄金制品进出口受理机构错误错误:注册地在北京的黄金制品进出口企业,答:可通过“单一窗口”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系统“进出口申请查询”功能查看办理进程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