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小食杂店备案管理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活动,第五条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小食杂店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食杂店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小食杂店可以自主选择办理小食杂店备案或者申请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小食杂店,可以自主选择办理小食杂店备案或者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选择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或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小食杂店,第八条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将经营者名称、经营场所、经营项目、备案编号等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第九条已经办理小食杂店备案的食品经营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继续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第十条小食杂店终止食品经营活动的,第十一条小食杂店从事网络经营活动的,第十二条小食杂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对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并依法进行小食杂店备案的经营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