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科学技术奖包括下列五类奖项:(一)省自然科学奖;(二)省技术发明奖;(三)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四)省企业创新奖;(五)省科学技术合作奖,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授予,第四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相关规则、标准的制定和评审活动的组织、服务和管理工作,第十条省企业创新奖授予在推动企业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中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和相关组织,第十一条省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本省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境外或者省外的个人、组织:(一)同本省进行合作研究、开发,省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及候选者由下列提名者提名:(一)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二)省委、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三)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并公布的专家学者或者组织机构,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或者辅助性工作的人员不得提名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应当对评审的情况严格保密;与被评审的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或者项目成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二十二条单位或者个人对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拟奖项目、人选等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第二十四条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企业创新奖、省科学技术合作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第二十五条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企业创新奖、省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奖金标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候选者进行可能影响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的,其他个人或者组织进行可能影响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第三十二条参与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