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集群运营单位根据《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119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支持专精特新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办规〔2024〕11号),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按《暂行办法》培育及认定的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以下简称“中小集群”),第三条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信局”)负责中小集群的统筹协调、认定推荐及监督考核,厦门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小中心”)配合市工信局完成中小集群的受理评审、实地抽查、绩效考察、资金审核等考核工作,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区中小集群的培育服务、组织申报及管理实施等具体工作,第二章培育及申报第四条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对本区中小集群的特色和主导产业进行摸底和定位,第五条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照工信部《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认定标准》,第三章管理及考核第八条中小集群认定后有效期为三年,第九条中小集群认定后市工信局每年一季度对通过认定的国家级中小集群开展年度绩效考核,第四章支持及服务第十一条市工信局及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中小集群的财政、金融、产业、创新、土地、人才等政策支持,中小集群认定通过(含已认定未获得支持的中小集群)或年度考核结果确认后,由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符合条件的运营机构及申请材料上报至市工信局,市工信局对支持资金使用方案审核后,第六章资金审计及监督第十六条市工信局及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运营机构的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支持资金使用存在问题的中小集群运营机构须进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