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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杨浦区人民政府 | 2024-11-20
(九)合同各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合同承办机构应报经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或者委托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审查)意见后,合同承办机构应当根据合同审查意见与合同相对方进行协商后,可以授权分管区领导批准,合同被批准后,由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的分管区领导签署,签署后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或者通过政府采购、招标等方式订立合同的,第十条(合同履行)合同签订后应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全面履行,第十一条(补充协议、变更、解除、续签合同的程序)合同签订后或履行过程中需要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变更、解除、续签合同的,报区政府同意后实施,应当订立书面协议,和解或调解不成的,第四章备案与归档第十六条(备案程序)承办机构应当在合同正式签订后的10个工作日内,(四)合同订立的依据、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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