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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集美区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暂行)的通知

集美区人民政府 | 2024-11-12
各有关单位:《集美区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暂行)》部分内容已修订完善,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2024年11月12日(此件主动公开)集美区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暂行)根据《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现对《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集美区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暂行)的通知》(集府规〔2024〕1号,具体事项如下:一、删除《若干措施》中“五、推动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第十八条(三)经营奖励“对上年度零售额15亿元(含)以上,按其当年度对集美的综合经济贡献予以奖励,”三、将《若干措施》中“十二、其他说明”中“1.本措施扶持对象为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在厦门市集美区,”四、删除《若干措施》中“十二、其他说明”中“2.本措施中‘经济贡献控制’指的是单家企业当年度所获各项政策条款合计奖补金额(含市级政策区级承担部分)不得超过企业当年度对集美区综合经济贡献”和“5.企业申报本措施条款时,若其当年度已享受本措施其他条款奖补,累计后补助金额不得超过其当年度在集美区综合经济贡献,当笔奖补按其当年度已享受补助同在集美区综合经济贡献差额予以兑现,”五、将《若干措施》中“本条款属于经济贡献控制条款”全部统一修改为年度预算限额控制,若扶持资金申报总额超出对应条款的年度预算限额控制,六、将《若干措施》附件申报指南中“七、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的第五点“注意事项:享受本条政策奖励的建筑业企业,需依照约定退回已获得的奖励资金,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11月12日印发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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