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参保缴费办法、政府缴费补贴标准及年限第十条纳入本细则保障对象的被征地农民,第十一条被征地农民自愿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的,自我区实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起至本细则实施前的未认定、未参保被征地农民,第十三条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采取“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的方式,政府缴费补贴年限未满连续15年的仍可继续享受,达到最低缴费年限时再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应按相关规定逐年缴费,其应享受的政府缴费补贴资金逐年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政府缴费补贴按批准征地时标准一次性核定15年划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且已享受一次性补足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府缴费补贴的,第四章资金的筹集与管理第十八条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府缴费补贴资金来源:(一)根据《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2号)规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自然资源部门的告知函、被征地农民参保人员名单及当期政府缴费补贴到位情况,第二十一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主要用于解决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主要领导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实施和资金落实负总责,切实做到“先保后征、应保尽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经办管理,区财政部门负责筹集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区审计部门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