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丹县人民政府授权南丹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南丹味道”区域公共品牌标识的使用审批、运营和管理,使用“南丹味道”区域公共品牌标识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餐饮行业食品安全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二章“南丹味道”区域公共品牌标识的使用申请第四条“南丹味道”区域公共品牌标识授权合作社、企业等经营主体用于销售南丹县辖区内生产、加工的农产品及其延伸产品使用,申请范围仅限于南丹县辖区境内符合质量标准或通过相关认证、质量可追溯的农产品,第七条申报使用“南丹味道”区域公共品牌标识的合作社、企业等经营主体须符合以下条件:1.生产、加工的合作社、企业等经营主体须依法登记,第八条申请使用“南丹味道”区域公共品牌标识的申请人应向南丹县农业农村局递交《“南丹味道”区域公共品牌标识使用申报书》,第十一条“南丹味道”区域公共品牌标识授权使用方的权利1.在其产品上或包装上使用“南丹味道”区域公共品牌标识,第十二条“南丹味道”区域公共品牌标识授权使用方的义务1.加强产品质量管理,2.接受“南丹味道”区域公共品牌标识所有权人和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对产品质量的不定期的监管和“南丹味道”区域公共品牌标识使用的监督,第三章“南丹味道”区域公共品牌标识的管理第十三条南丹县农业农村局和授权使用方应当增强区域公共品牌保护意识,第十四条南丹县农业农村局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南丹味道”区域公共品牌标识规范使用管理,南丹县农业农村局有权终止授权使用方使用“南丹味道”区域公共品牌标识:1.擅自改变“南丹味道”区域公共品牌标识原设计的文字、颜色、图形、标识比例等,第十五条南丹县农业农村局要规范指导“南丹味道”区域公共品牌标识农产品包装物设计,第十七条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加强“南丹味道”区域公共品牌标识监管工作,不定期对使用“南丹味道”区域公共品牌标识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餐饮行业食品安全及区域公共品牌标识包装物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