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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兴国县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细则(修订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兴国县人民政府 | 2024-10-28
本细则实施后新认定的被征地农民可以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府给予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缴费补贴用于被征地农民补贴期限内应缴纳的社会统筹费用,第十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办法本细则实施后新认定的被征地农民选择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的,第十一条本办法实施后新认定的被征地农民选择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的,具体参保缴费补贴办法为:1.被征地农民选择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的,第十二条本细则实施后新认定的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可按本细则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参保缴费补贴,可按本细则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参保缴费补贴,从每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扣除当年新认定的被征地农民参保所需的参保缴费补贴后的结余资金中予以解决,并以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补贴资金为征地的前置条件,配合财政部门筹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补贴资金,审计部门按照职责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补贴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并将核定后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补贴资金及时划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在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补贴资金预存到位后,凡未建立并实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补贴预存资金不落实、未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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