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科技主管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技成果登记工作,二、登记条件1.市科技局负责全市范围的科技成果登记、统计、报送工作,各主管部门(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市直有关部门)负责本辖区、本行业范围的科技成果登记、统计分析、汇总报送等工作,须提供项目下达单位盖章的验收、结题证书或评价报告等资料,验收、结题或评价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年(以验收、结题证书或评价报告时间为准),须提供项目下达单位盖章的验收、结题证书或评价报告等资料,提供评价报告(评价报告须经各主管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结题、验收或评价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以验收、结题证书或评价报告时间为准),3.各区市科技主管部门、有关单位成果登记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要求对所管理单位、个人的科技成果登记材料进行初审,4.成果完成单位情况、主要研制人员名单、评价委员会名单、评价证书内容(鉴定意见必须填写)须填写详细完整,五、需要提交的材料1.登记系统中导出的上报文件电子版,各区市科技管理部门、市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将所管理单位、个人的所有成果由登记系统导入合并为一个“cgsb***.zip”压缩文件(其中***为三位数字代码,2.本通知中“二、登记条件”中要求的证明材料电子版,需要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在首页加盖公章报送pdf扫描件电子版,六、材料报送及联系方式请各区市科技主管部门、有关单位于2024年12月10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