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易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引发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经费保障,第四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未设立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应当指定有关部门负责管理区域内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四)发生灾害性天气时可能造成的损失程度,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第三章气象灾害防御第十条重点单位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内容,制定本单位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知识培训、定期巡查、设施维护、灾情调查、自救互救、情况报告等工作,第十二条重点单位防御管理机构或者管理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履行本单位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应急演练、知识培训、设施维护、灾情调查、情况报告等职责,(二)气象灾害防御重点部位管理情况,记录内容包括巡查时间、巡查人员、巡查内容和部位、巡查结果及处置情况等,包括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巡查办法等制度文件,(四)应急演练、知识培训、定期巡查等开展情况记录,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重点单位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编制、应急演练、知识培训、隐患排查等工作的指导,第十八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重点单位落实气象灾害防御责任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或者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