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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南海分局关于做好申报NOx与VOCs减排预储备项目入库的通知联系方式

佛山市人民政府 | 2024-08-15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源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工程减排核算工作的通知》(粤环办〔2023〕84号)等文件要求,为切实推进氮氧化物(NOx)与挥发性有机物(VOCs)协同减排,扶持企业纾困解难,持续改善我区环境空气质量,我区计划开展申报NOx与VOCs减排预储备项目入库工作,一、申报对象与标准1.申报对象:南海区内对于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完成VOCs废气过程控制及末端高效治理设施升级改造措施的凹版印刷、氟碳、金属表面喷涂等项目(已获得中央或省相关项目资金支持的除外)的企业,可以申报省级资金补贴支持,2.参考标准:补助标准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等上级部门相关文件进行补助(具体补贴情况以上级下拨资金及扶持通发放情况为准),二、申报核算材料详见附件1要求,三、申报时间原则上本年度只能申请当年完工项目,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拟申请企业提交核算材料,并于每个季度第1个月5号前提交至区生态环境分局,后续我区将按照初审情况组织提交相关申报材料报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源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工程减排核算工作的通知》(粤环办〔2023〕84号)2.《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减排量核算方法的通知》(粤环函〔2023〕538号)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南海分局2023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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