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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劳务派遣单位申请稳岗返还工作的通告

蚌埠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2024-11-18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4〕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0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省开展劳务派遣单位申请稳岗返还工作通告如下:一、享受范围在安徽省行政辖区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可按规定申请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二、享受条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累计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2.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及以下的裁员率不高于20%),4.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大型企业按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中小微企业按60%计算,实际用工单位为机关事业单位的不享受,四、申领方式劳务派遣单位应主动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稳岗返还,逾期未申请的,视为放弃享受资格,涉及被派遣劳动者部分返还资金由实际用工单位全额享受,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等支出,应在30日内将涉及实际用工单位部分资金拨付至用工单位,八、政策咨询劳务派遣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可致电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或12333咨询有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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