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会同项目审批和要素保障部门做好签约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审批(核准、备案)、建设用地报批和供应、要素配套等,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条件、产业布局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及节能环保、安全生产等要求,并报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后,(一)前期工作扎实、可年内开工建设,(二)投资主体意愿发生变化或外部条件存在刚性约束,(三)项目在推进过程中建设内容等发生较大变化,第四章项目推进管理第十四条认真落实市级领导领衔包保推进重点项目机制,项目单位应履行项目建设主体责任,项目直接管理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履行日常监管责任,其他部门依照职能职责履行监管责任,第五章项目服务保障第十八条项目所在地政府(管委会)、市相关部门(单位)应承担服务推进的主体责任,相关部门要积极协助项目单位发行,第二十四条每年度对县(市、区)政府,安庆经开区管委会、安庆高新区管委会重点项目推进工作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