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省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省科学技术青年奖、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提名、评审、授奖等活动,省科技厅负责省科技奖提名、评审、监督等相关规则制定和评审活动的组织、服务与管理工作,第四十五条奖励专项委员会下设特别贡献奖、国际科技合作奖与科技青年奖评审委员会,第六十条同一技术内容不得在同一年度重复或多渠道提名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和省科技进步奖,不得提名参加省科技奖评审,如果再次以相关技术内容重新提名省科技奖,以及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技进步奖和省科技青年奖的评审结果,或者虽有异议但已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完毕的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科技青年奖提名材料,或者虽有异议但已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完毕的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科技青年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及项目,被提名为省科技奖的候选人不得参加当年项目所在学科(专业)组、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工作,第六章监督和异议处理第七十九条奖励专项委员会负责对省科技奖的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进行监督,省科技厅相关监督部门派员参加省科技奖的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省科技奖的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中存在问题,在省科技奖评审活动中违反奖励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候选人、候选单位、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第九十四条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每年奖励的项目总数不超过150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