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科技厅对相关法人单位、自然人在项目指南编制、组织推荐、申报受理、评审立项、实施执行、综合绩效评价、经费管理使用等过程中的工作开展和履职等情况所开展的检查、督导、评估评价及追责问责等监督工作,项目监督的具体实施主体包括省科技厅监督评估与科技安全处、项目主管处室、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二)参与监督项目指南编制、组织推荐、申报受理、评审立项、实施执行、综合绩效评价、经费管理使用、政策制度执行等情况,对项目管理和实施执行存在问题和科技活动违规、科研失信行为提出整改建议和处理意见,(四)配合监督检查和评估以及科技活动违规、科研失信行为调查,第十条项目推荐(主管)单位主要协助省科技厅开展项目日常管理和监督,(二)协助开展监督检查和评估以及科技活动违规、科研失信行为调查,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和评估以及科技活动违规、科研失信行为调查,(二)主动接受监督检查、评估评价和科技活动违规、科研失信行为调查,监督评估与科技安全处、项目主管处室及其委托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等相关主体,第十九条根据项目监督检查和评估结果及整改情况,第五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拒不配合或消极配合监督检查和评估、或在规定时间内对存在问题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或存在科技活动违规和科研失信行为,第二十三条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第三方服务机构违反委托管理协议约定、或存在科技活动违规和科研失信行为,第二十四条咨询评审专家在项目评审论证或监督活动中违反制度规定要求、或存在科技活动违规和科研失信行为,第二十五条监督评估与科技安全处、项目主管处室、项目推荐(主管)单位、第三方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