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企业每年获得本政策补贴资金之和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二)合作金融机构申报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管理局、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共同组织,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管理局、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审核通过后,(五)合作金融机构每半年将项目融资情况提供给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管理局、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管理局、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联合发文终止合作,(一)补贴资金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年组织两次申报,(二)项目实施企业在补贴资金开始申报后,(三)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政策支持条件予以审查,(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管理局、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开展项目审核与资金测算工作,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下达补贴资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定期调度项目实施和融资进展情况,第四章部门职责第十四条建立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管理局、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等跨部门协同工作机制,(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做好政策宣传、资金申报、项目审核、资金方案制定,市州、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入库审核和资金申报指导,配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开展资金方案制定和上报省政府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