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私募证券机构集聚支持对2024年1月1日后在福田实际经营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第二条私募证券机构发展支持鼓励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做优做强,给予最高1000万元高质量发展支持,第三条产业空间支持(一)对在福田实际经营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二)对在福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第四条产业人才支持鼓励并支持辖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为福田引进人才,第五条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对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条件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及相关个人,对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给予最高500万元培育支持,给予最高300万元生态营造支持,第八条外商投资支持对在福田实际经营的外商独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WFOEPFM),为重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三)本措施所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以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包括外商独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WFOEPFM),(四)本措施所称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管理规模指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基金的管理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