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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汉滨区月河灌区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示

汉滨区人民政府 | 2024-10-15
为加强灌区水工程管理,负责灌区水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宣传、贯彻和实施,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灌区水工程运行实行分级管理,月河灌区管理中心负责新民水库、恒惠渠枢纽工程、越惠渠枢纽工程、干渠工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管理,灌区所涉及的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支渠工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管理,农民用水协会在月河灌区管理中心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其职责主要是负责辖区内水工程管理,与灌区管理单位签订供水合同,第三章水库管理第六条水库管理范围内水土资源的开发利用由月河灌区管理中心负责,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灌区管理单位意见后出具审核意见,(一)以下范围内的管理权由汉滨区月河灌区管理中心依法行使:1.水库枢纽工程1.1新民水库、恒惠渠枢纽工程管理范围为已征用的土地和设计淹没线以内的土地,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由月河灌区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灌区管理单位意见,灌区农民用水协会和用水单位在年初向灌区管理单位提出用水计划,第二十一条水费主要用于灌区水工程维修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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