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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商务局 | 2024-11-27
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使用和管理中央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专项资金,我局制定了《广州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广州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建设项目是指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建设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的通知》(财办建〔2024〕21号)规定经申报,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广州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中央财政下达,配合做好项目验收以及对相关企业、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跟踪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第八条项目申报主体为项目建设运营单位,(四)申报主体为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建设项目的实际建设或运营主体,本项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投资总额是指项目申报主体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建设期内为所申报项目投入的资金总额,不得申报我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建设项目,区级商务部门收到项目建设运营单位验收申请后,市商务局收到区级商务部门初审意见和项目建设运营单位验收申请资料后,第二十三条项目建设运营单位申请验收需提交的资料:(一)广州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建设项目验收申请表,专项审计包括项目建设运营单位对该项目的整体投资审计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审计),第五章项目资金的使用与拨付第二十六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城乡商贸流通融合发展、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农村商贸流通体系、现代流通骨干企业、城乡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等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一)市商务局根据试点项目实际建设进展情况及验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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