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科技型企业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相应科技创新服务的财政补贴凭证,第六条省科技厅委托湖北省科技信息研究院(以下简称省信息院)作为创新券实施机构,在省内开展科技创新服务活动的独立法人企业,(二)创新券兑付额度为企业购买科技创新服务实际发生金额的30%,服务平台建立湖北省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库,其他服务机构经省科技厅确认后入库,入库后服务机构在平台上发布相关科技服务内容,注册通过的企业登录平台申领创新券,在服务平台上公示创新券兑付清单,省信息院在公示无异议后将兑付创新券的资金拨付给企业(按季度进行集中兑付),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十七条创新券资金由省财政厅按照预算管理要求下达,第十八条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对创新券资金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第十九条各注册企业、入库服务机构和省信息院在创新券的申领、使用、兑付等环节中应严格自律,省科技厅对创新券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对科技服务机构存在被企业投诉服务质量和违法违规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