辖内各县(市)人民政府、各金融机构、各保险机构、州直相关单位: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政府令第218号)要求,克州财政局对已到期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清理结果经克州财政局党组会审议通过,按照“谁制定、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决定废止以克州财政局名义印发的《克州特色优势产业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克财金[2021]23号)、《克州特色优势产业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通知》(克财金[2022]3号)行政规范性文件,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克州财政局2024年11月25日(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