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我县交通运输行业营商环境,规范涉交通运输中介服务,结合我县交通运输行业实际,所有涉交通中介服务不得设置机构数量限制,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或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涉交通运输中介提供的服务应当一视同仁、同等对待,涉交通中介服务收费由聘授双方自行协商,建立完善中介机构“红黑名单”制度,将守法经营、诚信经营的机构纳入“红名单”予以激励,三、严格规范部门机构管理,交通运输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原则上不承担交通运输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等中介服务,四、严格规范公职人员管理,严禁交通运输部门公职人员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等过程中,严禁交通运输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中介服务机构违规开支、报销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