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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寿县水利局涉水中介服务有关规定

汉寿县人民政府 | 2024-07-15
根据《汉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寿县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规范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汉政办函〔2024〕4号)要求,规范涉水中介服务,所有涉水中介服务不得设置机构数量限制,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或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二、规范中介服务行为,涉水中介机构要建立服务承诺、职业公示、限时办结、一次性告知等制度,建立完善中介机构“红黑名单”制度,将守法经营、诚信经营的机构纳入“红名单”予以激励,三、严格规范部门机构管理,水利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原则上不承担涉水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等中介服务,不得将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交由中介服务机构办理,四、严格规范公职人员管理,严禁水利部门公职人员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等过程中,严禁水利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中介服务机构违规开支、报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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