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洪市人民政府射府公〔2024〕23号根据《射洪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射府公〔2024〕19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共同就拟征收的集体土地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射洪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射府发〔2023〕16号)执行,(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遂府函〔2024〕218号)执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执行,并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和涉及的村(社区)、村(居)民小组范围内张贴,从2024年11月25日至2024年12月24日止,向征收土地所在的镇人民政府反映并申请听证,由征收土地所在的镇人民政府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听证,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期满之日起(举行听证的,在召开听证会次日起)1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权利证明材料到征收土地所在的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在上述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射洪市人民政府202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