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射洪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代建中心”)为射洪市人民政府授权实施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的部门,第八条市代建中心是代建设单位履行建设项目的管理职责,第九条市代建中心职责(一)项目建设前负责与建设单位签订代建协议,第十条建设单位职责(一)项目建设前负责与市代建中心签订代建协议,监督指导市代建中心和建设单位开展项目资产移交等工作,市代建中心应满足建设单位提出的相关需求,第十四条市代建中心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设计概算、项目合同等组织施工管理,(三)建设单位与市代建中心意见不一致的,由市代建中心会同财政部门和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审批管理支付,经市代建中心、建设单位审核工程进度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第五章竣工验收移交第二十一条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审批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市代建中心、建设单位沟通对接,第二十二条市代建中心应及时与建设单位进行项目移交,市代建中心组织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市代建中心会同建设单位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第七章相关责任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有关部门(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批准将应纳入代建范围的项目不纳入代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