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人民政府2024年11月20日(此件公开发布)宿迁市市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第三条本市市区范围内烟花爆竹的燃放以及有关监督管理活动,第十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联席制度,综合协调公安、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做好本区域内的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第十一条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涉及公共安全、治安管理等违法运输、邮寄、燃放、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反生产经营安全管理规定的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建设、施工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管理和服务区域内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宣传、禁燃限燃劝阻工作,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相关工作,第十二条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社会宣传活动,引导本单位人员遵守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应当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第十八条负有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