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崇左市储备粮计划、储存、轮换、动用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市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有限公司和代储企业(以下统称承储企业)负责市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确保市储备粮的动用、轮换和管理产生的价差亏损、贷款利息以及管理费用等各项财政补贴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市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由市发改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崇左市分行共同下达,第二十一条承储企业对市储备粮的管理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虚报粮食收储数量,市储备粮的管理费用、利息补贴由市财政部门通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崇左市分行补贴专户,第二十七条市储备粮的入库成本由市发改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崇左市分行核定,并将统计、分析情况报送市发改、财政部门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崇左市分行,依法对市储备粮承储企业执行有关粮食法规及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市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市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指令和命令的执行情况;(三)调阅市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四)对违法行为,第三十七条市储备粮承储企业对市财政、审计、发改部门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崇左市分行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市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有限公司、市储备粮承储企业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崇左市分行依法进行的信贷监管,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及时下达市储备粮收购、销售和年度轮换计划的;(二)发现承储企业存在不适合储存市储备粮的情况,第四十二条市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有限公司、市储备粮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四)拒绝、阻挠、干涉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财政、审计部门及农业发展银行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