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年11月20日青岛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青岛市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第三条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运行评价相关工作,申请企业应当向各区(市)发展改革局、有关功能区经济发展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材料,各区(市)发展改革局、有关功能区经济发展部门对申请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将推荐企业的书面申请材料和推荐文件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每三年组织一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各区(市)发展改革局、有关功能区经济发展部门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出具初审意见,并按通知要求将评价材料报送市发展改革委,第十一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由所属区(市)发展改革局、有关功能区经济发展部门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至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原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是否保留,撤销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一)运行评价不合格,第十八条鼓励各区(市)发展改革局、有关功能区经济发展部门对新获批及评价优秀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