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年11月20日青岛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工程研究中心的申报、认定、评价等管理行为,组织开展市级工程研究中心的申报、认定、评价等工作,(四)为行业提供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和研究产业技术标准,第十条市级工程研究中心认定程序如下:(一)申报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二)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第三章运行评价第十一条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实行定期评价、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制度,市发展改革委每三年组织一次市级工程研究中心运行评价,第十二条市级工程研究中心评价程序如下:(一)材料收集,在市级工程研究中心评价年,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向主管部门提交评价材料,第十六条市级工程研究中心依托单位对提报材料和数据真实性负责,撤销市级工程研究中心资格:(一)运行评价低于60分,依托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完善产业创新体系,第二十一条鼓励各区(市)、有关功能区对新获批及评价优秀的市级工程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