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续儋州市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的项目建筑面积奖励政策的通知市装配式建筑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省第八次党代会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琼府〔2017〕100号)、《海南省装配式建筑实施主要环节管理规定》(琼建规〔2023〕13号)、《海南省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发展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琼建科〔2023〕240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我市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的项目建筑面积奖励通知如下:一、延长我市容积率奖励政策,奖励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核算,二、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的建筑面积,按其规划地上建筑面积3%的比例进行奖励,奖励建筑面积部分需符合建设风貌管控的要求,三、建设单位向市营商环境建设局申报建筑方案设计审查时,应同时提交装配式建筑设计专篇,注明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建筑面积、结构类型、实施楼栋、装配率等,建筑方案中应注明申请奖励的建筑面积数量,并出具承诺函,四、建设单位向市营商环境建设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应将奖励建筑面积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载明,五、本通知由儋州市装配式建筑推进工作联系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