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研诚信管理是指对本省辖区内参与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科研活动,科研诚信管理依据科技计划、奖励、科研资金管理等相关政策法规与管理制度以及包括但不限于提交或形成的申报材料、合同或任务书、承诺书、评估评价、科技报告、审计报告、验收结论、调查结果等对科研活动进行全覆盖、全过程管理,即受贵州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委托开展相关科研活动管理工作的机构,责任主体在实施或参与科研活动时应就履行科研诚信、科技伦理、安全保密等情况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第三章信息记录第十三条贵州省科研信用信息系统对科研诚信责任主体进行信息记录,第十四条科研诚信责任主体的基本信息主要是指其身份、社会信用和科研活动信息,第十五条科研诚信责任主体的负面信息是在参与科研活动中违反科研活动管理规定或合同约定,第十七条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和省科技厅委托的受托管理机构依据《负面行为清单》对责任主体过程管理中发现的有证据表明的负面行为信息予以登记,第二十七条符合修复条件的责任主体向省科技厅或市(州)科技管理部门提出失信修复申请,省级以下财政资金支持科研活动的科研诚信管理可参照本办法,附件:贵州省科研活动负面行为清单贵州省科研活动负面行为清单为深化科研项目与经费管理改革,(二)在科研活动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四)未制定和落实本单位有关科研项目及资金管理的相关制度,(二)在科研活动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五、中介服务机构及人员科研诚信负面行为清单(一)采取造假、串通及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帮助他人获取科学技术活动相关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