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1月营业收入总量超80亿元,按营业收入同比增量的0.5%给予奖励,按营业收入同比增量的0.5%给予奖励,同比增速15%(含)以上的企业按营业收入同比增量的0.5%给予奖励,同比增速20%(含)以上的企业按营业收入同比增量的0.5%给予奖励,按营业收入同比增量的0.5%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二)支持商贸业重点企业发展,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八)开展景区促消费活动,根据自治区景区促消费活动政策,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