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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余杭区人民政府 | 2024-11-18
二、评估主体(一)各区、县(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属地失能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二)评估人员负责具体实施失能评估,评估人员分为评估员和评估专家(评定专家、复评专家),评估员负责采集评估信息,协助开展现场评估,评估专家除须具备上述2、3、4项条件外,复评专家原则上应具备副高及以上职称,(五)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建立失能评估专家库,评估专家基本信息应纳入信息系统并实行动态管理,1.评估申请评估对象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可自愿向经办机构提出评估申请,评定专家从失能评估专家库中选取,若均无法在场,并做好评估信息采集全过程的相关视频影像记录和问询记录等工作,每名评估专家的费用标准暂定为150元,每名评估专家的费用标准暂定为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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