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执行、绩效管理、监督适用本办法,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区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履行下列职责:(一)配合区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第三章设立和变更管理第九条专项资金设立应由区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区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区业务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资金规模和绩效目标进行论证,区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区业务主管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专项资金的设立依据、资金用途、使用范围、管理职责、执行期限、分配办法、支出管理、审批程序、绩效管理、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主要内容,区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区业务主管部门一并修订具体管理制度,第二十三条区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申报工作,第五章绩效管理和监督第三十条区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第三十一条区业务主管部门应当设置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区业务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进行监控,第三十三条区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自评,第三十四条区业务主管部门应当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强项目资金财务管理,第三十五条区财政部门对我区设立或省下达的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预算编制、管理情况和绩效等实施跟踪监督,区财政部门和区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成果和财政监督结果的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