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有关单位:根据《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74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6〕58号)和《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社会救助标准量化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鄂民政发〔2022〕6号)要求,具体如下:一、城市低保标准全市统一为每月622元,二、农村低保标准全市统一为每年5340元,三、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一)城市特困人员和农村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全市统一为每月1244元,照料护理费435元,(二)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照料护理费3741元,照料护理费3421元,(三)城乡集中供养的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和全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各县(市、区)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6〕58号)和《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通知》(鄂民政发〔2017〕10号)要求,集中供养的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城乡特困人员按照各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增加照料护理经费,集中供养的全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部分增加至各地2021年度在职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33%,由各县(市、区)政府确定具体标准并公布执行,以上社会救助相关标准从2022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