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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财政部等7部门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隆德县人民政府 | 2024-06-03
更好实施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现将《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商务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税务总局2024年4月24日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第一章补贴范围和标准第一条自本细则印发之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第二章补贴申报、审核和发放第三条拟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的个人消费者,商务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提供报废机动车回收和注销、新车注册登记、新能源新车车型等信息核查比对服务,第五条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及时汇总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信息,第三章补贴资金管理第六条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总体按6:4比例共担,对符合条件的汽车报废更新车辆按既定分担比例进行补贴,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于2025年2月10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报送商务部、财政部,商务部对各地上报的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汇总审核,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九条商务部、财政部会同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指导地方相关部门对汽车以旧换新资金补贴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十条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补贴资金审核进行监管,各地财政部门负责对补贴资金拨付进行监管,各地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税务等部门按职责做好旧车注销登记、新车注册登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管理和信息统计上报等相关工作,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可根据本细则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汽车以旧换新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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