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直相关部门:《遂宁市船山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五届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2024年11月15日遂宁市船山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财务管理行为,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行政村或村民小组设置的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以及受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代理村会计核算业务并承担相关职责的内设机构(镇级),第四条预决算编制程序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年初编制财务预算方案,村集体经济组织年末应向承担相关职责的内设机构(镇级)报送全年开支情况,第三章财务管理第五条由承担相关职责的内设机构(镇级)统一代理村组财务会计的记账和核算工作,第四章票据管理第六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使用统一规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用票据,第七条承担相关职责的内设机构(镇级)应建立以村为单位的票据领用、核销制度,第五章资产管理第八条承担相关职责的内设机构(镇级)应按照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第九条承担相关职责的内设机构(镇级)应当依法对无形资产计算摊销,第六章财务公开第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相关职责的内设机构(镇级)实行公开制度,财务活动、经营管理活动情况、财务预算和决算执行情况、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财务事项应定期如实公示公开,第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相关职责的内设机构(镇级)公布的财务账目必须真实可靠,拟公开的财务社务事项经理事会核实、监事会审查、加盖村集体公章后方可对外公布,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资金管理使用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