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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宁市船山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项目建设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船山区人民政府 | 2024-11-18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2024年11月15日遂宁市船山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项目建设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项目建设规划管理,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出具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及用地红线图,(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办理依法取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动产权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持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合同、经依法备案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相关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出具放线资料并由项目单位组织设计或勘测单位向施工单位现场交桩,(三)建设工程验线:由建设单位或个人牵头,并组织区综合执法局、施工单位、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参与现场验线,第五条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核实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规划核实,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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