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直相关部门:《遂宁市船山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五届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2024年11月15日遂宁市船山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位于船山区行政区域内且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上的建设项目,第三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项目环评适用于国家现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二章管理办法第四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上应办理环评手续的建设项目,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取得环评审批手续前,第五条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六条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七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项目环评资料在全国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信息平台(https://eia.lem.org.cn/#/eia)网上申报,第八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项目环评审批基本程序包括申报、受理、受理公示、审查、拟审批公示、审批、审批公告、领件等环节,第九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项目环评审批所需要件包括:(一)建设项目立项、备案或相关产业符合性手续,第三章附则第十条本办法由船山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24年12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