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业务相关项目的复核入库、专家评审、资金安排、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等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第二章支持范围第七条扶持资金支持以下方向:(一)推动城乡商贸流通融合发展,第三章扶持方式和标准第九条原则上试点项目采取财政补助的方式予以扶持,城乡商贸流通项目扶持比例按不高于项目投资的20%予以支持,生活必需品保供项目扶持比例按不高于项目投资的30%予以支持,农村商贸流通项目扶持比例按不高于项目投资的30%予以支持,流通骨干企业项目扶持比例按不高于项目投资的20%予以支持,再生资源回收项目扶持比例按不高于项目投资的30%予以支持,第十一条本办法所指项目投资主要包括:项目设施建设改造、设备购置安装、运输工具购置、软件开发购置等与项目建设实施直接相关的支出,第四章申请、审核和资金拨付第十二条项目申报单位及项目应符合以下申报条件:(一)企业依法注册登记,第十三条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供以下申报材料:(一)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第五章项目实施管理与验收第十八条项目单位应按照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组织实施,并且应当根据商务部要求按时向市、区相关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第六章监督和绩效评价第二十二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加强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对存在扶持资金使用不规范、擅自改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绩效目标未完成等情况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