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财政部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医保发〔2024〕7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失能等级确定评估结论有效期,其中重度失能等级评估结论有效期一般不超过2年,”经评估,以下人员(见附件)符合太仓市长期护理保险重度或中度失能等级,现予以公示,公示时间2024年11月21日至2024年11月25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的,请与太仓市长期护理保险经办管理办公室联系(地址:太仓市十八港路29号806室,电话:0512-53580771),反映情况及问题必须实事求是,来信以邮戳日期为准,附件:太仓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随机重评结论公示名单太仓市长期护理保险经办管理办公室2024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