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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净土阿坝”品牌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净土阿坝”区域公用品牌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2024-11-11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净土阿坝”区域公用品牌标识,标识如下图:第四条“净土阿坝”区域公用品牌的申请使用,第六条州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净土阿坝”区域公用品牌标识授权审核、宣传推介、监督指导等工作,委托阿坝州净土阿坝农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州农投公司”)负责标识商标注册、准入初审、管理、保护和品牌运营,负责组织申请使用“净土阿坝”区域公用品牌标识的推荐工作,第九条申报使用“净土阿坝”区域公共品牌标识的农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产品产地环境应符合GB/T24001《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以及农业行业标准中关于相关产业的产地环境条件标准要求,第三章申请程序第十条申请授权使用“净土阿坝”区域公用品牌按以下程序办理:(一)申请主体向州农投公司申请,(三)州农业农村局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主体进行复核,州农投公司与授权使用主体签订《阿坝州“净土阿坝”商标授权使用协议》,(六)授权使用“净土阿坝”商标的主体进行变更登记的,(二)授权使用主体自有商标可与“净土阿坝”商标一同使用,第十三条授权使用主体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维护“净土阿坝”区域公用品牌的良好形象和市场信誉,做好“净土阿坝”区域公用品牌产品营销工作,第五章退出第十四条主动退出(一)授权使用主体主动放弃“净土阿坝”区域公用品牌授权、商标使用权,第十六条被责令退出的授权使用主体三年内不允许重新申请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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