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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国有存量建设用地居民自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独山县人民政府 | 2024-11-21
(三)按照本《办法》简易程序审批的居民自建房建设竣工后,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对群众申请拟建设房屋的工程内容、房屋现状结构等情况进行审核,申请人作为房屋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人必须对房屋建设过程中的施工安全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负责,由申请人持房屋质量安全检测报告(按照房屋建设基本程序审批建设居民自建房,申请人凭《独山县居民自建房竣工验收综合意见表》或相关验收证书,经营业态属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第51号令)第十四条规定的特殊装修工程的经营性自建房,施工前需向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申请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需持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房屋装修评估报告、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装修设计方案、装修施工图合格性审查文件向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提交申请,申请人持房屋相关产权证件、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不改变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承诺书、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装修设计方案、装修施工图合格性审查文件、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等资料向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提交申请,施工前需向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申请办理消防设计审查,对于达到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消防设计审查的自建房,督促申请人及时到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消防设计审查,第二十一条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居民自建房建设现场施工和质量安全提供咨询服务和技术指导,负责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消防设计审查以及自建房建设、装修的监管和审批工作,第二十二条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居民违法建设行为和房屋装修过程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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