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支持影视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烟政办发〔2024〕20号各区市人民政府(管委),给予第一出品方最高300万元奖励,给予第一出品方最高200万元奖励,给予第一出品方最高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二)鼓励制作“烟台元素”影视作品,分别给予第一出品方最高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奖励,给予第一出品方最高50万元奖励,给予第一出品方最高100万元的奖励,给予第一出品方最高50万元的奖励,给予第一出品方最高100万元的奖励,给予第一出品方最高5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非烟台市影视机构制作的正面反映烟台历史、人文、经济、民生等优秀影视作品,(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在烟台市报备拍摄推介烟台元素的优秀影视作品,(责任单位:注册地所在区市政府、管委)支持区市及企业建设影视(微短剧)产业园区或基地,(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五)优化影视拍摄协调服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