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征收范围: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永安洲镇福沙社区一组、二组、三组、五组、北九组、永安洲镇集体,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拟征收土地现状表单位:公顷拟被征(用)地单位权属类别总面积其中: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合计其中:耕地永安洲镇福沙社区一组组集体0.19690.19690.0128永安洲镇福沙社区二组组集体10.78410.7829.02060.002永安洲镇福沙社区三组组集体0.59230.56130.10440.031永安洲镇福沙社区五组组集体0.02980.02970.02970.0001永安洲镇福沙社区九组组集体0.65440.65440.4696永安洲镇集体镇集体8.02897.56626.81050.4627合计20.286319.790516.44760.49580三、征收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四、补偿方式与标准:(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关于重新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规〔2023〕12号)和《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高港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泰高政规〔2024〕1号)规定执行,2、安置补助费标准:农用地2.75万元/人,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的规定执行,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高港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六、其他事项1、本公告在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高港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cmc.gov.cn)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镇街和村(社区)、居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自2024年11月20日至2024年12月19日,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4年12月19日)提出,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4年11月20日至2024年12月19日),附图: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高港区人民政府202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