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支持科技园区建设补助(一)补助对象符合本细则第一条规定的科技园区项目产权主体,2.符合条件的科技园区项目产权主体须在《措施》有效期内提出申请,五、支持科技载体运营补助(一)补助对象符合本细则第一条规定的重点培育科技园区运营单位、科技楼宇运营单位,可给予园区运营单位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运营经费补助,(5)园区内科技企业和创新平台入驻面积达50%以上,(6)补助标准:地上计容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15万平方米(含)之间的园区,(三)兑现方式及时间符合条件的重点培育科技园区运营单位、科技楼宇运营单位,科技企业、创新平台首次通过购买方式入驻重点培育科技园区或科技楼宇的(需自持五年以上,七、租赁办公、生产场地补助(一)补助对象符合本细则第一条规定的科技企业、创新平台,科技企业、创新平台通过租赁方式入驻重点培育科技园区或科技楼宇的(租赁期三年以上且租赁期内不得转租或共用),八、创新平台建设补助(一)补助对象符合本细则第一条规定的科技企业、创新平台,(三)兑现方式及时间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创新平台,九、人才地方经济贡献奖励(一)奖励对象综合所得年度汇算达30万元(含)以上且在五象新区内缴纳个人所得税、完成个人年度汇算清缴的科技企业、创新平台的高管(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骨干科研人才以及其他急需紧缺专业人才(每家企业、平台申请奖励的人数不超过15人),由所在企业、创新平台汇总在《措施》有效期内提出申请,由所在企业、创新平台汇总在《措施》有效期内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