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科技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2年5月7日重点研发专项资金(含省校科技合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重点研发专项资金(含省校科技合作)管理,第二条重点研发专项资金(含省校科技合作)(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包括省级预算安排的重点研发资金和省校科技合作资金,编制省校科技合作资金绩效目标,按照相关要求开展省校科技合作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第十条各市、县(市、区)和雄安新区发改部门(经济技术合作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按要求编报省校合作资金区域绩效目标、绩效指标等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第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是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第十三条事前资助资金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科研活动相关的各项费用,事后补助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用于本单位科研支出,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省科技厅根据省财政厅审核后的资金分配意见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第五章重点研发资金使用管理第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将财政补助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报销、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等)、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情况,第二十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支出管理制度,第二十八条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在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失信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