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部门及各区政府、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组织开展全市工业产业区块的划定和调整,第十二条用地单位或土地储备机构申请调整详细规划中工业用地容积率等指标,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工业产业区块内的用地申请提高容积率符合《广州市工业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要求的,原用地单位经批准变更规划条件后30日内应当向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供应文件、出让金等变更手续,第二十一条已按普通工业用地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申请调整为新型产业用地(M0)的,(三)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区政府、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或其指定机构出具的关于产业准入的意见、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第二十三条存量普通工业用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区域产业发展政策、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应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变更协议中约定用地单位须向区政府、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或其指定机构无偿移交扣除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后不低于10%的产业用房,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须约定以下内容:(一)工业用地在土地出让期内申请调整为商业、办公、商品住宅、旅游等非工业用途经营性用地的,以先租赁后出让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在土地租赁期间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符合广州市产业导向和政策要求的“链主”企业、省级及以上“专精特新”企业在工业产业区块范围内国有普通工业用地上已确权登记的产业用房申请分割登记、转让的,原土地批准文件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对分割登记、转让作明确约定,第二十九条新型产业用地(M0)内的建筑可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按幢、层、间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转让,申请分割登记、转让须执行以下规定:(一)申请分割的项目须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所对应的用地作为申请单元,各区政府、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应根据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