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运维的非涉密数字化项目,县财政局负责县级数字化项目建设和运维保障资金统筹,指导督促部门(项目单位)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县工作专班组织县发改委(数据局)、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数字化项目进行会审,第十五条县级非涉密数字化项目运维由各项目单位编制实施方案,在建设期内每年年底前报县工作专班、县发改委(数据局)和县财政局,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向县工作专班、县发改委(数据局)、县财政局报告,向县工作专班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第二十四条县工作专班组织县发改委(数据局)、县财政局等单位对数字化项目进行竣工验收,项目建设完成后应当将竣工验收报告报县工作专班,第七章资金管理和保障第二十五条县财政局统筹资金做好数字化项目建设和运维保障,不安排运维经费:(一)未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或者重复采集数据的数字化系统,县工作专班、县发改委(数据局)、县财政局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对项目建设中招标采购、资金使用、数据共享、密码应用、网络安全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县工作专班会同县发改委(数据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